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受理审核。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每门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其余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在学期间累计补考或重修课程3门及以下,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四)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并通过学校审查,总评成绩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考试作弊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学术不端。
(三)学习成绩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四)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定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除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外的学位课程仅有一门修读成绩未达75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学校或所在单位名义获得均可),可直接替代该门学位课程成绩符合要求: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A类学科竞赛(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者)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B类学科竞赛(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者)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前三名(集体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奖项的主要演员、省大学生运动会集体项目主力队员)。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三)授权发明专利1件(集体专利取排名前三者)。
(四)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三级考试(CET-3)成绩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参加第二外语三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与上述相当的条件。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生应当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二级学院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三天。
(四)公示结束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生获得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校撤销学位,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学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在公示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均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2024级新生开始执行。2023级及以前的本科生仍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绍学院发〔2007〕70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