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条的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绍学院发﹝2020﹞20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累计超过其专业有效学习年限者”,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经研究决定,拟对陈银银等848名已经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注销学籍(详见附件),特此公示。
公示期:2025年11月10日—11月16日。
在公示期内,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及学生本人若有异议的,请于11月16日前与绍兴文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联系(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
联系人:余老师;联系电话:0575-88341225
特此公告。
绍兴文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