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成人教育)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学生管理处《关于及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制度修订和发布工作的函》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以及各省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凡按照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须凭本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属函授站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者,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应的证明(病假应附医院证明,事假应附单位证明),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如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的,可以向所属函授站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书面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审核同意,报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如需继续学习,可在期满后2周内向所属函授站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审查同意,报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批未通过,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新生入学复查合格,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获得学籍。
第五条 凡在校学生每学年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每学期开学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属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函授站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将本站点在读学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者,其参加的教学活动,学校不予承认。
第六条 在籍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成人高等学校,不得有双重学籍。
第七条 学校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习年限,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修完学业。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2.5年,有效学习年限为2.5年至5年;专升本专业基本学制为2.5年,有效学习年限为2.5年至5年;本科(高中起点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有效学习年限为5年至8年。学生有效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计算,休学年限计算在内。
第八条 凡因保留入学资格、学籍异动和延期毕业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均按实际就读年级及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章 请假和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及函授站统一安排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因故不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条 校外函授站负责本站点学生面授期间考勤,校本部学生面授期间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网络授课考勤由网络教学平台自动根据学生在线课件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函授站对学生无故不参加面授或者网络教学要尽快查明情况,并督促其参加学习。课程结束后,校本部任课教师负责报送学生面授考勤表,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学教务科存档,函授站学生面授考勤表由函授站负责填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考勤记录为课程考勤成绩评定依据,面授课程考勤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学生面授考勤记录进行评定,网络授课考勤成绩由网络教学平台按照学生在线课件学习完成情况进行评定。
第四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方法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合格标准:百分制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五级制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和重修课程)安排课程正考和课程补考二次考核,正考总评成绩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者未参加补考者进行相应课程重修。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和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直接进入重修。
第十五条 课程正考总评成绩评定包括考勤成绩、作业成绩和试卷卷面成绩。课程补考总评成绩直接按照补考试卷卷面成绩评定,无考勤成绩和作业成绩;以百分制评定的补考总评成绩到达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记,以五级制评定的补考总评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按及格记。
缓考课程和重修课程总评成绩按照课程正考总评成绩评分方式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要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学期结束后,函授站负责对学生作业收交、批改等情况进行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学校将对函授站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后7天内向所属函授站教务部门提出查阅试卷申请,由函授站负责人及教务人员一起审阅核查。超过规定时间不予查卷。学生本人及其他同学均不得直接到函授站或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查卷结果由所属函授站在受理学生查卷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阅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函授站核查后确系课程考核成绩有误,由该站点向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成绩变更申请,并出具说明。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按《绍兴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所属函授站规定的时间参加所修课程考核,考核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考试者,或因公事经任职单位证明不能参加考试者,在课程考核前到所属函授站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及时于考前提出申请的,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未参加课程考试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相应课程以缺考论处,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课程补考和重修课程考试不予缓考,凡未参加考试者,相应课程直接进入重修。
第二十条 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亦可直接选择重修。补考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相应课程直接进入重修。缓考课程补考与不合格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相应课程直接进入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亦可改修其他同类相同学分或高学分课程。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相应课程。
第二十一条 课程重修申请,一般在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学生可根据重修申请受理通知办理重修手续。参加课程重修者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未缴纳重修费用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该课程重修成绩及学分不予认可。
重修一般采取插班重修方式。选择本学期有开课计划的班级进行插班重修,并参加所插班级课程考试。若听课时间冲突,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免听课程。本学期里如无开班教学的课程,原则上不安排重修。重修课程考试只有一次正考,不安排补考。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直接进行再次重修,或者改修其他同类相同学分或高学分课程(只适用选修课)。
如因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某门课程不复开设时,学生可申请课程重修考试,或者改修其他同类相同学分或高学分课程(只适用选修课)。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学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规定者,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在线提交课程替代或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供成绩证明和合格证书的原件(用于审核)及复印件(上传用于备案),经所属函授站审核通过,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可以免修相应课程以及获得相应学分。相关规定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二)因特殊情况连续二个学期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在线提出休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应征入伍学生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经所属函授站审核同意后,由成人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在所属函授站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及其复学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限满要求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须于休学期满2周之内在线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在所属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复学申请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复学;
(二)因病休学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
(三)应征入伍在退出现役后2年内,如需继续学习,须提供退出现役通知书;
(四)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该专业无后续年级,由学校结合学生意愿安排其到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五)休学学生一般不予提前复学;
(六)休学期间或服役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转学、转函授站、转专业和转学习形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按录取专业就读,不得随意转学、转函授站、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被学校录取到本人未填报志愿的专业,而学生本人又不愿意在录取的专业学习;
(二)因工作变动,且能提供所在单位证明;
(三)因录取人数太少,原专业未能开班。
第二十九条 如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学生申请转学、转函授站、转专业或者转学习形式,在不改变培养层次和录取专业类别的前提下,可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学。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如原所在学校学习形式、培养层次、专业类别及教学计划开设课程等与本校当年所开专业相近,教学进度能够衔接,经所在学校同意,可持本人申请、转学理由佐证材料、转出学校公示页面完整截图、成人高考录取花名册、已学课程成绩单、转学申请表向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批准后,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本校学生向外校转学,由转学者自行联系,并在线提交转学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审核同意,由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所属函授站办理转学手续。毕业前一年不得办理转学。
(二)转函授站。在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在线提交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和待转入函授站审核同意,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生效。
(三)转专业和转学习形式。学生本人在线提交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审核同意,由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批,审批通过后生效。不同培养层次或不同录取专业类别的专业不能互转。已经转过专业或学习形式者,不得再次转专业或学习形式。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新生入学满一年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二)未经请假,开学后逾期两周不缴费不报到注册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因各种原因,未能通过新生入学复查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累计超过其专业有效学习年限者;
(三)休学期满,经审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经函授站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因病或特殊原因,确定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在线提交退学申请,经所属函授站审核同意,由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在所属函授站办理退学手续,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办理退学手续的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满1学年以上并修完规定课程者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1学年者,可申请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自动退学者不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含自动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由学生自己总结在校学习情况,所属函授站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进行审核鉴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学制期满,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所获总学分达到毕业基准学分要求,毕业鉴定审核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进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学制期满,获得总学分超过(含)毕业基准学分三分之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进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学制期满,获得总学分未达到毕业基准学分三分之二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毕业,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学费。延期毕业时间不得超过第六条所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未申请者按照自动结束学业离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结业者,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或者补修学分,重修成绩合格或者补修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日期为发证日期。
第四十条 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绍兴文理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进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具体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可通过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均记入学生档案。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上传教育部进行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教育部对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进行审核、备案。通过审核和备案后的学历和学位信息,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实施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只出具一次。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转入我校学生的学籍处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处理以及取消考试资格有异议的,按照学生申诉有关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学生中实施。原《绍兴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实施细则》(绍学院发〔2011〕139号)同时废止。其他先行文件与本规定内容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