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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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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05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办职成〔202164)文件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非学历教育是指校内各单位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办学单位在保证完成学校下达的学历教育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各单位办学主体责任。

第四条 学校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学校党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六条  职业与继续教育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七条  学院(研究院、所、中心)、资产经营公司教育培训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具有开展非学历教育的资格。鼓励办学单位依托各自优势,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办学单位社会招生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单位的学科范围。校内两个以上办学单位举办内容相近的社会招生项目,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处遵循利于招生、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协调,或联合举办或指定某一办学单位举办。

第九条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办学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非学历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办学单位须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管理非学历教育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把控办学质量。同时按照学校《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培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落实办学单位意识形态责任。

第十条 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应设置相应的机构,报职业与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十一条  凡涉外办学项目统一由外事处归口管理并严格按规定开展。

第三章 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可选择面向社会招生、接受委托或合作办学的方式。

第十三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等进行严格审查。校外合作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四条  任何形式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都要坚持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出让招生权、教学权、办学权和管理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四章 审批与报备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非学历教育审批备案制度。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新项目或已有备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填写《绍兴文理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提前一周提交至职业与继续教育处,经审核通过后实行。其中新设的非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含收费标准变更项目),办学单位需提前35天提交审批表,并提供项目成本测算材料,经计财处审核后按规定报市发改委审批或备案。

未经审批或备案实施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一律视作违规。

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提前审批的委托办学项目,需提供委托办学合同(协议);面向社会招生项目需提供培训项目简介,如有广告宣传,还需提供广告宣传方案;合作办学项目,需提供合作方资质情况、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方分成比例、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等。职业与继续教育处要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合作办学或委托办学合同(协议)的主体是办学单位,合同(协议)经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处盖章。

第五章 招生管理

第十八条 招生管理由办学单位全面负责。

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招生宣传要统一以办学单位的名义开展,不得以个人、虚体机构或课题组的名义发布招生广告,不得以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严禁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校外机构等代理招生。

第十九条 办学单位要完善招生宣传管理制度,统一使用非学历教育项目简介取代招生简章。项目简介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写明项目名称、培训目标、课程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结业要求、颁证方式、监督电话等关键信息,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不得误导学员。

第二十条 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招生过程中严格禁止以下行为:(1)以虚假言词或模糊性、误导性语言进行招生宣传;(2)以不正当手段竞争;(3)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承诺以一定报酬委托他人招生;(4)开具不规范收费票据;(5)向学员收取未在非学历教育项目简介上明示的费用;(6)其他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第六章 教学及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学单位全面承担非学历教育办学责任。

办学单位应切实承担办学主体责任,落实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制定安全、防疫等应急预案,对办学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管,维护学校声誉,确保非学历教育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办学单位应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保证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办学单位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二十五条 办学单位应视项目需要,选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熟悉培训业务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每个项目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在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单独或协助做好培训班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好的授课教师,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建设稳定的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办学单位须对教师授课内容负责,严禁散布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严禁传播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二十 八条 授课教师应以校内教师为主。单个培训班校内师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该班师资总数的30%

第二十九条 在办学过程中如有更改上课时间和上课老师、变换培训场地和调整课程内容等,须及时向职业与继续教育处报备。

第三十条 授课之前组织学员在《培训班学员签到表》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职业与继续教育处对非学历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督导。办学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培训课程教学及管理测评,不断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办学单位应安排班主任或跟班管理人员在现场。培训结束后请学员填写《学员情况反馈表》。

第三十二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鼓励办学单位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十三条 办学单位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非学历教育材料的存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档案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材料、各类协议(合同)、学员情况登记表、课程表、上课签到表、学员情况反馈表等其他与培训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办学单位要根据办学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办学单位需使用学校其他学院(部门、单位)管理的机房、实验室、教室、实验设施等资源,由其自行协调。管理资源的学院(部门、单位)应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全日制教育的基础上满足非学历教育需要。因使用各类资源所产生的教职工劳务费、加班费等费用由办学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严禁校外单位和个人借用学校实验设施和场地进行非学历教育活动(与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的除外)。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处统一制作、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加盖办学单位(绍兴文理学院)印章。

第三十八条 学员按期完成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办学单位按照学员实际课程情况填写《学员质量考核表》,职业与继续教育处按此考核表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费用一律列入项目成本,不得向学员另外收取。

第四十条  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培训证书,由办学单位协调发证机关自行颁发。

第八章 收费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测算成本后,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立项严格执行学校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具体按照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按学校有关规定全额汇入学校指定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办学单位须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员或委托单位收取其他费用。禁止办学单位自行设立任何形式的财务账号收取培训学费。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经批准举办非学历教育班,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管理费。

第四十六条 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

以项目应收全部费用总额(不含资料费、食宿费等代办费)为分配基数,学校10%(其中公益性培训、免税培训项目为8%),办学单位90%(其中公益性培训、免税培训项目为92%)

使用学校教学资源(教室、实验室等)组织有关办学活动的收入,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办学单位应该按不同培训项目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帐,作为日常检查、效果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帐的真实性负责。

培训基础台帐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班开班申请表、课程安排表、培训教师花名册、参训学员花名册、学员考勤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票据等。基础台帐保存期限为5年。

第九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鼓励将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十章 监督、问责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五十条  学校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五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引发社会纠纷和矛盾、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办学单位,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停办项目、退还所收费用、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从事非学历教育活动的资格,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办学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职业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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