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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25日 10:48  点击:[]



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绍兴文理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学院办发〔20181

 

绍兴文理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继续教育工作,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窗口,学校在保证全日制教育的同时,应积极有序开展各类继续教育。

第三条 学校是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继续教育工作进行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审议全校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战略合作和重要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处。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管、办职责,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继续教育处是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资格认证、项目审批、合同管理、合作办学、广告宣传、办学督查、质量监控、证书颁发、经费管理、奖励与违规处理等方面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及独立的研究院(所、中心)等实体教学单位是实施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是规范办学秩序和保障办学质量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凡以学校或内设机构名义举办的各类学历继续教育或非学历继续教育均纳入本办法归口管理的范围。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二级学院及独立的研究院(所、中心)等实体教学单位是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参与单位;继续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及独立的研究院(所、中心)等实体教学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培训经营资格的校属企业可以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项目开展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程序向继续教育处报批(见附件1);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内设机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 继续教育处要加强合作办学管理,严格执行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统一规范合作单位准入条件。必须坚持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教学、收费、结业、证书发放等职责。合作协议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续教育处要加强对合作办学单位的规范管理和考核,建立合作办学单位年度履约情况评估制度,对违反合作协议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发布的各类继续教育招生宣传资料,在发布前须经继续教育处审核。招生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模糊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得以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获取生源。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要在继续教育处的指导下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科学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和培训计划,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培养方案和培训计划须报继续教育处批准,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继续教育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处要积极支持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做好项目审批和方案审定。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不得与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混淆名称,不得开展任何与学历套读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积极拓展办学渠道,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和指导各二级学院及其它独立实体教学单位参与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实体教学单位是学校高等学历教育参与承办单位,应以承担教学与管理任务的方式支持和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办学,并明确分管领导报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应重视继续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选聘热爱继续教育工作、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并加强相关培训、考核和管理,对不适宜的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换。上述人员报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使用统一的教学用表,建立并完善各类教学档案。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包括旁听生)的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办学单位的学生管理工作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对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切实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对不按规定办学引发校园不稳定事件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在校生的奖励与惩戒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处应加强继续教育质量管理,规范继续教育教学过程的管理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估,建立健全继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办学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办学,强化内控机制,提高办学质量;要加强对校外合作办学单位相关专业的教学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指导,及时发现、解决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质量问题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和办学单位两级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范预案,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继续教育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中涉及学校公用房等教学资源,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要求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公用房、场地、网络等教学资源出借或出租给校外机构用于教育培训,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继续教育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继续教育处统一管理,办学单位协同配合。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由继续教育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发放。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需要学校发证的,办学单位提供学习期限、课程类型、考核方式等基本信息,经继续教育处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经费全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按财政、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及时全额上缴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提高、降低或变相涨价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分、套取办学收入,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

第二十七条 办学经费收支纳入办学单位年度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以我校为主体的办学项目,所有经费必须通过学校缴费平台由学校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以外单位为主体的办学项目收入须将我校应得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汇入学校财务账户。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收入分配标准按照不同类型和任务分别确定(见附件2)。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学院办学工作的考核,制订具体的经济业绩考核与奖励标准(见附件3),明确年度上交学校经济考核目标任务和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办学单位的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首先保证办学活动的开展、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质量的提高。一次性经费支出在2万元及以下的,由办学负责单位领导负责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继续教育处负责人负责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校领导负责审批。

第三十二条 所有办学经费的结算与划转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应支付的讲课费、管理费等劳务酬金,按学校财务规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 代管费实行限额收取,开支仅限于教材及与教学相关的资料费,不得另用;代管费开支清单应定期公布,毕业时须按实际开支情况结清,多退少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 11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201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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